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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-法規內容-海關緝私條例 - mof. gov. tw
   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,得勘驗、搜索關係場所 。 勘驗、搜索時,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、僱用人、鄰人並當地 警察在場見證。 如在船舶、航空器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施行勘驗、搜索 時,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。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 - 2026 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|法律人 LawPlayer
   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規避檢查、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,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、出國境。 但船舶清倉廢品,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,不在此限。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依 關稅法 及有關 法令 規定,向海關申報貨物,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。 依本條例所處 罰鍰 以貨價為準者,進口貨物按 完稅價格 計算,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。 海關緝私,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,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,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 查緝 之區域或場所為之。 海關因緝私需要,得配置艦艇、航空器、車輛、武器、彈藥及必要之器械;其使用辦法,由行政院定之。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,得佩帶武器、械彈。 海關因緝私必要,得命船舶、航空器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、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,其抗不遵照者,得射擊之。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 - 植根法律網
    理法」第5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責令進口人限期退運,且進口人 6 財政部 112 11 10 台財關字第1121027391號令(廢止) 7 財政部 112 11 08 台財關字第1121027090號令 定,且嚴重影響國內政治、經濟、社會、環保或國際形象,應依「海關 8 財政部 111 11 11 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令 9 法務部 111 02 22 法律字第11103502970號 10 司法院 110 04 27 院台廳行三字第1100012656號 11 財政部 109 10 22 台財關字第1091016013號令 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」第24條第1款有關「1年內有相同 12 財政部 108 09 12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 - 行政 財政部 關務目 - 台灣法典
   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規避檢查、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,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、出國境。 但船舶清倉廢品,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,不在此限。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,向海關申報貨物,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。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,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,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。 海關緝私,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,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,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。 海關因緝私需要,得配置艦艇、航空器、車輛、武器、彈藥及必要之器械;其使用辦法,由行政院定之。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,得佩帶武器、械彈。 海關因緝私必要,得命船舶、航空器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、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,其抗不遵照者,得射擊之。 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。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(840118)-歷史法規
   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規避檢查、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,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 輸貨物進、出國境。 但船舶清倉廢品,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,不在此限。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,向海關申報貨物,經由通商 口岸進口或出口。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,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。 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。 海關緝私,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,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,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 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。 海關因緝私需要,得配置艦艇、航空器、車輛、武器、彈藥及必要之器械;其使用辦法, 由行政院定之。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,得佩帶武器、械彈。 海關因緝私必要,得命船舶、航空器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,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。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 - 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   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,依據《著作權法》第九條,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。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
    第十條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,得勘驗、搜索關係場所。 勘驗、搜索時,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、僱用人、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。 如在船舶、航空器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施行勘驗、搜索時,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。
  •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-法規內容-海關緝私條例
    第 16-1 條 (發現犯罪嫌疑者之處理) 海關執行緝私,或軍警機關依前條協助緝私或逕行查緝,發現有犯罪嫌疑 者,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。 第 三 章 扣押 第 17 條 (貨物之扣押) 海關查獲貨物認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,應予扣押。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§3-全國法規資料庫
   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規避檢查、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,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、出國境。 但船舶清倉廢品,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,不在此限。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,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。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,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。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,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,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。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。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,當週發布之法律、命令資料,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,於下週五更新上線。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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